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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权的平等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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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为高等教育所能提供的教育资源极其有限,无法做到向一切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敞开大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是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本科生入学资格”。这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标准是成绩,考分面前人人平等。但是,
作者 王康
出处 《红旗文稿》 2005年第9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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