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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风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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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有关媒体报道:最近,温州中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爱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明显不妥,应予纠正.
作者 王克先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5年第5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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