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精神领域的关注也逐渐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挑战着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已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随着该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不断进行突破,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适用客体也有了扩张。从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日益发展和进步,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
2005年第5期34-36,共3页
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