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挽回经济损失不应影响对玩忽职守案件的定性

It shouldn't Affect Determination of the Case of Neglect of Duty to Retrieve Economic Los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1997年5月19日,A市B区法院应原告甲公司的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的4000吨煤予以诉前财产保全.5月21日,B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案,李某担任审判长.6月11日,李某接受被告请吃.6月13日,李某未认真审查被告提供的担保单位的实际担保能力,即将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予以解封,且未将解封情况通知原告.解封当天,被告就开始低价恶意销售.1997年10月29日,B区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450吨煤(折合人民币109.08万元).
作者 李钟 曹忠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5S期33-35,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