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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逃铁路运费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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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第2期<人民检察>邀请王作富、曲新久、周常志三位专家讨论骗逃铁路运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如下: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洪某伪造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某县化肥经营部营业执照及化肥订货合同,将工业用元明粉伪报成化肥,以化肥的运价发运79车,总计4950吨,少交铁路运费49万余元.
作者 熊红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5S期58-5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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