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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引起的争议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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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某于2003年7月16日在某镇医院分娩出一女婴未能成活,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失而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某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该医学会以石某为鉴定主体,认为医方在对石某的接产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不存在过失,其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该鉴定结论。法院委托某省级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以石某之女儿为主体进行鉴定,认为医方在对石某的接产及新生儿抢救方面违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致石某之女“死产、新生儿死亡”,故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庭审中,医方对省医学会的被鉴定主体、年龄、死产、新生儿等概念进行了阐述,认为省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但缺乏医学知识的法官认为省级医学会是最高鉴定机构,其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则以此判决医方向患方赔偿2.4万元精神损失费。对此案的鉴定与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与思考。建议国家建立对错误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水瑞林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5年第2期128-130,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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