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该规定太多积极权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5年第3期25-33,共9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政治文明与宪政”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