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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犯权利到受刑人人权 被引量:35

From committing crime right to human beings' right of Torture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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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的制度化保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而言,衡量其健康程度的最直观标准是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样态.对受刑人人权的保障可以检测出一国人权保障的水准,还可以检测出一国的人道文明程度.在我国立法中,"受刑人'的概念等同于"罪犯"的概念.实际上,"受刑人"这一概念是一个感情色彩极低的词,他指的仅是处于一国刑罚处分当中的人;而"罪犯"这一概念则是一个感情色彩极强的概念,其中含有的贬损之意是不言而喻的,且是和有罪推定的刑罚观紧密关联的.当"受刑人"这一最易被大众、被主流社会所遗忘的群体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时,尤其是当我们将罪犯权利的保护提升到受刑人人权保护的层面予以关注时,我们对和谐社会建设就有了更为深切的体认,对我们自己的人权保护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因为按照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原理,保护罪犯的人权,其宗旨还是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在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几位青年教师和研究生集中探讨了这个问题.他(她)们的论证虽尚需深入,但是他(她)们提出问题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 徐显明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30-31,共2页 Study &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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