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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工业企业设备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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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要求,对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行监督、检查是经济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笔者认为,设备的价值形态是实物形态的反映(以货币表示其价值),因此,对国有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不仅要对其帐面价值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监督管理,而且同样要对其实物形态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到设备实物形态保值增值的指标有设备完好率、设备新度系数、设备大修理完成率、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生产设备利用率、设备故障停机率等等,落到各行业企业的指标多而散,技术标准繁杂,如按上述指标检查企业设备实物形态,不仅耗时耗力,检查结果也很难切实反映企业设备实物形态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
作者 吴品山
出处 《中国设备管理》 1994年第8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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