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案件庭审阶段的质证活动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重要形式,而实践中的质证程序却走向了形式主义,未能实现其价值与功能的预期。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深层的原因之一是,人们仅将质证理解为法官当庭审查认定证据的一种形式和方法,而没有首先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来对待;同时缺乏旨在保障质证效率的有效机制。刑事庭审中的质证程序要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除了充分认识质证活动的权利属性以外,还要通过改革,完善实现充分有效质证的保障机制。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02-106,共5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