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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2004年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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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出处 《北京统计》 2004年第1期4-4,共1页 Beijing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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