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协定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签订和执行并不根本改变缔约国原有的税收立法,不妨碍各国政府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只是在原有体制基础上的一种协调,从而灵活处理各国之间因税收分配而产生的问题。由于国内税法制定在前,税收协定缔结在后,加之国内税法相对易变,而税收协定相对稳定,两者必然会产生某些背歧。如何认识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何者优先适用问题,本文从国际税收协定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程序;中外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法律效力;中外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税负的差异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国际比较和国内实践的探索。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66-69,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