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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证行医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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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无证行医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广西合山市卫生局(546500)覃昌谟无证行医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是指个体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开业行医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病员伤残、死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有...
作者 覃昌谟
出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94年第7期384-385,共2页 Chines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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