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还不完善,使得一部分非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救济。在本案中的货运停车场并不是限制通行的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但其生意因限制通行而遭到了严重的影响,能够确认其与该限制通行的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该认定它的原告资格。限制通行在当前缺乏相关行政程序限制,很容易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分损害,从而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确保限制通行的合理使用。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2期54-5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