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4-7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