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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约定的超时加班条款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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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服饰有限公司缝纫车间招用了30多名女民工,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因业务较多,公司要求她们加班,而这些女民工为了多挣点钱,也想加班工作。双方一拍即合,便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她们自愿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3个月后,张某和李某感到工作时间太长,回家还要做家务带小孩,身体太疲劳,不想再加班。遂向公司提出不再加班的请求,但公司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不加班就违反劳动合同并要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不同意张某和李某的请求。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和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裁决该劳动合同中有关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必须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制度。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9-6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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