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原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1999年因受贿被判刑,2002年出狱后自谋职业,参加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湖南省的规定,他从1997年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并缴费至1999年。他在2005年将满60周岁,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他说,按全国总工会(64)险字第24号文,服刑前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为一般工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吗?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7-7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