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单欺诈是海运欺诈的一种,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从本质上讲,该种行为具备侵权行为构成的三个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往往导致贸易中的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遭受重大损失。一方面,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为防范该种行为发生,可以采取严密信用证条款、以海运单代替提单、全面谨慎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等具体对策;另一方面,为根本解决提单欺诈问题,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需对提单制度本身加以完善,即以法律的形式将提单制度证券制度化。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6-78,共3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