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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条黄色短信可判3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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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作者
法之
出处
《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2005年第2期40-40,共1页
关键词
最高人民检察院
短信
黄色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通讯终端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刑事案件
互联网
制作
声讯台
复制
出版
贩卖
利用
传播
牟利
刑法
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F62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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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0(5):24-26.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信息网络安全,2005(6):80-80.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4):15-18.
4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
.新华月报,2010(6):107-108.
被引量:1
5
喻海松.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
.人民司法,2010(5):13-19.
被引量:6
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10):6-7.
被引量:1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新法规月刊,2004,0(11):36-37.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
.司法业务文选,2010,0(12):44-48.
被引量:1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信息网络安全,2005(11):76-77.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人民检察,2004(10):76-77.
被引量:5
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2005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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