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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花季少年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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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4月6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两个少年中,一个叫小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500元。另一个少年伙同小成抢劫,因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作者 孙斌荣 盛梅
出处 《江淮法治》 2005年第6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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