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设立、使用、资金运动等,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在理论上有效地实现了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和结算公司之间的监督制约,但是这种监管模式由于只是事后发现的监测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对挪用保证金的约束机制.大量违规事实表明,3号令及其通知没有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象发生.本文通过揭示证券公司在现行监管模式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多种手法,提出了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对策,以期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出处
《经济论坛》
2005年第11期126-128,共3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