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罪罪状表述中关于“公款使用主体”、“挪用对象”等规定导致平等性的背离,“挪而未用”、“归个人使用”等表述中的不确定性导致在职务犯罪中占有相当高比例的挪用公款案在司法操作的困难并严重影响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的唯一方案就是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现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罪状,修改罪状时其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应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以切实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并避免公共财物的法益受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95-102,共8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