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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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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现代民法中,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都是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界限难以划清,但除斥期间不属于时效,造成理论上的不一致。在时效制度中,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衔接,造成理论和实际不一致。现代民法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而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第一,可统一于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为可变时效,除斥期间为不变时效;第二,可统一于消灭时效:现在的消灭时效是阻却时效抗辩请求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是形成权消灭时效,例外是担保物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消灭时效。
作者 李锡鹤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18-123,共6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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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 2黄立.《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 3.《担保法》第14、15条[Z].,..
  •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M].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 5粱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同被引文献133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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