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探讨证据信息展示制度,应该说主要是设置的技术问题。笔者认为,控、辩双方是当然的展示主体,包括被告人,法官应当主持展示并裁决展示争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则不应该成为展示的主体。展示程序的设计应依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在移送起诉之后、通知开庭之前,按照法定展示、申请展示和命令展示三种情形分别展开。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93-94,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