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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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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民事活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调整消费者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5年第4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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