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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质检部门应该怎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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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最近,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21日至3月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为了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的接收工作,本刊现就通知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5年第6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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