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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就倒签提单责任在美国诉中化公司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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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因倒签提单被中化公司告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马来西亚船运公司不服判决,在美国宾州法院提起诉讼,就中化公司因错误陈述事实导致其被扣船而要求赔偿损失。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行使其管辖权。此后,原告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再一次被美国法院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法院推理分析,归纳美国法院使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及提起重新审理制度的依据。该案可为中国公司利用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先案,也可为我国建立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借鉴。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52-57,共6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2.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S].,..
  • 3Gulf Oil Corp.v.Gilbert,330U .S.501,508,67S. Ct.839,91L.Ed. 105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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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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