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从今年第3期开设了“互动”栏目后,在读者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有一位从事项目融资的律师读者询问,PPP模式中政府对于民营机构的补偿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如果是通过经营权特许的方式,和BOT有什么区别?如果是通过财政分期支付的方式,和BT有什么区别?和政府借贷又有什么区别?另外在PPP中政府的责任和BOT中有什么不同?本期我们请多年来致力于PPP/BOT项目研究的承包商会专家委员暨国际工程专家、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副主任王守清教授来解答这个问题。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05年第6期54-54,共1页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