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人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
出处
《特区法坛》
2005年第3期49-50,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