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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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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部明确表示,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经营权。对不遵守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开发经营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出处
《中国老区建设》
2005年第6期14-14,共1页
China’s Construction of Old Revolutionary Basic Area
关键词
风景名胜区
经营权
转让制度
旅游开发
中国
分类号
F592.0 [经济管理—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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