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公民环境权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和对与公民环境权有关的国内、国际立法的考察,论证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阐明了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对待的重大现实意义。并指出,将环境权确定为基本人权必然要求在法律制度上作出适度的回应。为此,需要在宪法中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规定,通过民事基本法对环境权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通过环境管理性的法律建立各种预防环境权侵害的社会管理制度,并通过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为环境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及时、便捷的救济渠道。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