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合性、有序性和可读性是数据库的基本特征。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决定了对数据库的不同立法保护模式,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受版权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应以创设数据库特别权利的方式弥补通过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保护数据库的不足。我国应以现有版权立法为基础,通过创新法定许可制度、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等方式解决数据库多重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方面的利益冲突。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