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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电子电气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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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新《电子电气法》于2005年3月24日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后生效,从而使德国成为最早实施欧盟《报废电子电气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的国家之一。新《电子电气法》规定,从2005年11月24日起,德所有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先到位于菲尔特(Fuerth)市的“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进行登记,并从2006年3月24日起承担回收、处理废旧电器的义务。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5年第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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