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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稽查案件加收滞纳金计算方法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Some Thoughts on Methods for Calculating the Penalty Fee for the Overdue Tax Payment for Checked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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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2003年5月13日依法送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某房产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实施专案检查.经取证查实该公司有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68万元的偷税事实,并对该公司偷税案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6月15日送达,限该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款.该公司在2003年7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是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照滞纳税款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10日71天计算的应加收滞纳金1680000×5÷10000×71=59640(元).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94-94,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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