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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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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工资),量相等、质不同,分别体现侵权和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的处理方案只能是两条线,各走各。固定收入被引入误工费理赔,仅具有程序价值,不能决定误工费的实体构成。
作者 刘东方
机构地区 解放军理工大学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5-68,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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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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