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以购买汽车经营个体运输业为名,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5万元,月息9厘,期限6个月,后我去购买汽车,因无货而没有买到,遂将该笔贷款转借给急需资金的李某,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6个月归还,并按月利率3分计付利息。但后来李某因生意亏本无力还款,导致我拖欠信用社贷款久未归还,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我除归还5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支付罚息。法院认定我把贷款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是违法的。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5年第5期46-46,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