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体系应当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所构成。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的、独立的亚部门法,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入世将使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上升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竞争规制方面的法律降至次要地位;有的学者则持反对意见,认为调控与市场管理是分不开的,二者都是经济管理的手段,竞争法是市场管理最高级的法,入世后,竞争法应达到更高的境界。笔者认为,受入世的冲击和影响,今后经济法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研究的主要趋向不应是二者的地位孰轻孰重或谁是核心的问题,而应是基于二者的并重地位。探讨如何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换言之,就是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共同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解决好二者的协调问题。
出处
《活力》
2005年第5期68-68,共1页
Vit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