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为无独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二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但无论是现行立法本身,还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无独请第三人的参诉方式,以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能,又符合民事诉讼的原理,是一个牵涉到无独请第三人制度,乃至整个第三人制度、当事人制度重构的复杂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5-68,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