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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兼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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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
作者 吴光荣
机构地区 国家法官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7-89,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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