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界定“贩卖”一词的既遂标准之时,要从厘清“贩卖”一词的语义出发,了解其构词特点,寻求其核心语义,并以此来作为“行为完成程度”的参照,从而在理论上确立贩卖行为达到既遂的标准;运输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以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作为既遂标准,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的“合理位移”作为犯罪既遂的临界点,而“合理位移”的标准需在个案中根据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3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