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NSA)规则(见<航运改革法>实施细则第531部分,简称Part531)生效,该规则赋予无船承运人与海上公共承运人同等的竞争地位,持续了多年的无船承运人地位的争论终于有了定论.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基本上是参照美国的做法建立起来的,现通过对FMC确立的新制度的分析,对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出处
《集装箱化》
2005年第6期34-36,共3页
Container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