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独立包括作为整体的法院独立和作为个体的法官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低级形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高级形态。我国长期强调法院的独立,而忽视了法官本身的独立。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里,司法独立的程度是非常高的,法官甚至可以对总统进行审判,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种政治体制背景下,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应具有自己的特色,完全照抄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都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阐述了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独立审判的必要性,对照我国现存的阻碍法官独立审判的五大问题,根据中国的国情,提出一些粗浅的改进建议。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年第3期391-397,共7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