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和保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修宪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修宪活动的根本规则,是指导修宪活动各阶段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现着修宪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修宪活动的出发点。从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来看,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基本原则;而完善宪政建设才是实现修宪基本原则的必由之路。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年第3期405-408,共4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