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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从中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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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和保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修宪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修宪活动的根本规则,是指导修宪活动各阶段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现着修宪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修宪活动的出发点。从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来看,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基本原则;而完善宪政建设才是实现修宪基本原则的必由之路。
作者 杨志坚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年第3期405-408,共4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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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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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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