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私募基金立法探索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私募基金事实上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潜资金源,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潜伏危机。尤其在入世后,为适应证券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及防范可能的风险,必须正视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态势,以法律框架规范私募基金。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当在审视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私募基金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为私募基金规范运行及对其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 邹艳珏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兰州学刊》 2005年第3期190-192,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3

  • 1Jennigs,Marsh & Coff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 Ed., Foundation Press,at 340-343.
  • 2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1995年《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经过一年的辅导期方可公开发行股票.
  • 3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早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 4见SEC Rule 506.
  • 5例如,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正式出台了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6拟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曾试图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纳入其直接规范体系,这一思路在其多稿草案中体现.由于理论及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为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够尽快顺利通过,原有立法思路发生了重大调整,草案中关于"特定基金(募集)"的规定已被整章删除,而将其留待以后再作规范.参见《投资基金法:出笼前的博弈》(《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与金融立法专家王连洲访谈),《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8月27日.
  • 71996年9月,台湾地区"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证期会")曾提出证券私募发行条文草案,拟于其"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增订相关规定.不过,由于在法律效力、周延性方面存在很多异议,该草案终未能如期颁布实施.
  • 8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4(2)条:"(本法第5条不适用于)不涉及公开发行之"发行人的交易(transactions by ansser not involving anypublicoffering)".
  • 9如此规定恐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国内目前还很难像发达国家和地区那样确定每个人的财产或收入状况.这方面的配套机帛建设显然也是私募发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此外,据悉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正在起草《征信管理条例》,各环节的共同努力才能使私募活动得以规范.
  • 10米兴平,朱成刚.资金信托产品需要规范[J].财经,2002,0(20):76-77. 被引量:2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