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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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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作者 郑恒科 张军
机构地区 君恒律师事务所
出处 《天津律师》 2004年第6期15-17,共3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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