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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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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出处 《中国海关》 2005年第B05期19-2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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