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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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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时间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审查(详见附件1)。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出处 《中国海关》 2005年第B05期25-3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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