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文书的说理充分不仅仅只是关涉法官素质的一个简单问题,应该还是涉及到司法改革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从2003年岁末河南种子案中法官为了将所援引的法条明确清楚的加以说明而“惹祸”的事件可反映出: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即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适当采用先例指导制度、加大制作裁判文书的司法投入、说理不充分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等。
出处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