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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问题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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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有相应职责,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是渎职罪主体。危害后果是绝大多数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渎职罪的量刑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除了过失渎职犯罪外,都可以成立渎职罪的共同犯罪。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不能成立渎职罪。
作者 苏云 陈先林
出处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5年第2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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