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解决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问题,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债转股”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此应运而生。债转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会与现行体制、机制、观念甚至法律发生矛盾,尤其是与现有立法之间尚存在着矛盾,这就需要从法律角度赋予债转股的合法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的合法地位,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债转股这一新生事物各个方面进行约束、完善立法,明确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社会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出处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Business College